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23民初201号
原告:***XXXXX公司,住所地子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QD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子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P2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61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XXX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公司、第三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XXXXX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7元,减半收取计4273.5元,由原告***XXX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