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22260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都铎城邦1号院41幢4楼。
法定代表人:霍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