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3025号
原告:陈某,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北京某劳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不详。
被告:熊某,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精河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北京某劳务公司、被告某工程公司、被告熊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