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7467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权璟尚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