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2民初5483号
原告:某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被告:某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