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乔廷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2民初5483号 原告:某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被告:某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