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恩博利雷电防护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电防护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电防护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913号
 
申请人:韩锋,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81211241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电防护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0QUQXQ。
负责人:许栋。
被申请人:******电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GTRTM8L。
法定代表人:王奇文。
申请人韩锋与被申请人******电防护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电防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锋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电防护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四路支行账户为61xxxxxxxxxxxxxxxx0065以及被申请人******电防护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车站支行账户为14xxxxxxxxxxxxxx1949内的存款共计20356元。保全标的共计20356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20356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防护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四路支行账户为61xxxxxxxxxxxxxxxx00065以及被申请人******电防护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车站支行账户为1410xxxxxxxxxxxxx01949内的存款共计2035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3元,申请人韩锋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李 璐
110361262XXXX81211241491610112609114010508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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