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84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防护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XXXX6U0QUQXQ。
负责人:许栋。
被告:******电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XXXXMA0GTRTM8L。
法定代表人:王奇文。
原告**与被告******电防护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电防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 鑫
书记员徐振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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