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0521执32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欧日电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第F座13层F1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0787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格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格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公园路26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8********。
被执行人:合浦县荣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公园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78521833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欧日电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县荣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05民终91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3)桂0521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质保金22932元和滞纳金、支付税金损失60073.35元的逾期利息、负担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428.09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经银行反馈其名下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均已被其他案件首先冻结。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调查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名下账户,***不服冻结向本院提起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查控,如发现并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