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欧日电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欧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463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紫琪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欧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

法定代表人:杨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欧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诉讼费2424元,原告已预交2424元,还需预交4848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一路支行,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账号:77×××88,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苏灵艳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