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463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紫琪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欧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
法定代表人:杨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欧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诉讼费2424元,原告已预交2424元,还需预交4848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一路支行,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账号:77×××88,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苏灵艳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