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万鑫石墨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电池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墨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6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3、4栋;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68号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7302X。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墨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0号楼**一路508号二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301195470J。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墨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粵0310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上诉人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对此,本院认为其不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故未予准许,并再次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徐  雪  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