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民初752号
原告青岛大昌永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滦河路1号青岛传化公路港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
被告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己楼2层015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上海市常熟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大昌永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大昌永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大昌永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大昌永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