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润蚨祥油封有限公司、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507号之一
原告:烟台润蚨祥油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食品工业园成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232841586。
法定代表人:杜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景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路与唐王路交叉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1701259734。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烟台润蚨祥油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润蚨祥油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润蚨祥油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计29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