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1026民初704号
原告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7,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新田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