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捷规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捷规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991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捷规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6091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捷规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2年4月6日,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询,诉讼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曲 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