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991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捷规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6091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捷规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2年4月6日,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询,诉讼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曲 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