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881执1862号
申请执行人:中曙能环境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某北安普菲幸福里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关于申请人中曙能环境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北安普菲幸福里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某北安普菲幸福里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7962.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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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