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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56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362-75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小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提起反诉。2023年2月2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本案按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14元,由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 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