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876号
申请人: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362-75室。
法定代表人:段小苹。
申请人上***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7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7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64元,由申请人上***管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