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8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路138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362-75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小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沪0151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71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71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