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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8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路138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362-75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小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沪0151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71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71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