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798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徐桥村徐桥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久,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小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段振,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平路******/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段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2020年10月28日,原告***以收到第三人段振给付的货款人民币28,000元,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段振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予收取。
审判员 朱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