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824号
原告:上海振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362-75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小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上海振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振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振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振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