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5民初3136号
原告: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福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合肥**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合蚌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生化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54659.87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原告与被告合肥**生化有限公司签订年度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年度内合肥**生化有限公司向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订购农药,结算以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货单载明价格为准;合肥**生化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所欠货款全部付清。每逾期一天付款,应向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按逾期付款额0.5%计算的违约金;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到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22年1月5日,二被告以欠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二被告欠原告货款254717元。现被告未按照约定,将所欠货款付清。为此,特具状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合肥**生化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生化有限公司签订年度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年度内合肥**生化有限公司向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订购农药,结算以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货单载明价格为准;合肥**生化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所欠货款全部付清。每逾期一天付款,应向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按逾期付款额0.5%计算的违约金;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到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业务往来。2022年1月5日,***、合肥**生化有限公司以欠款人名义,向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4717元欠款人***、合肥**生化有限公司。后***、合肥**生化有限公司未将货款付清。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生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年度产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约向合肥**生化有限公司履行了交付农药的义务,合肥**生化有限公司也应按照约定及时向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合肥**生化有限公司拒不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合肥**生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659.87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合肥**生化有限公司承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4659.87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的违约金,虽然是双方合同的约定,但是双方的约定过分高于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因此,应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合肥**生化有限公司应承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4659.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承担支付货款义务,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肥**生化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合肥**生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54659.87元以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4659.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0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40元,由被告合肥**生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