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执85号
申请人: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537803630。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福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生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34982285E。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合蚌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效力的(2022)鲁0285民初3136号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262299.87元及利息等,尚未履行,尚欠案款262299.87元及利息等。本案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券、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和司法查控反馈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财产届满日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