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振通管道清洗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振通管道清洗有限公司申请石家庄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振通管道清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家庄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