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裕执字第0032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振通管道清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家庄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