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205执9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鼎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1号泰地海西中心A座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9125171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日恒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大洋镇苍霞村苍霞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34536H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鼎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日恒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205民初34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313500.00元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依法网络公告送达,被执行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债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厦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车辆权属、有价证券持有、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少量余额,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银行账户,本院扣划该账户金额30052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后剩余部分已向申请人发放。另,该账号的保全冻结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应及时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因未及时续冻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6月13日,本案已履行债权为21849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