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2063号之一
原告:上海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和联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建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镇昭。
原告上海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闵行区曹联路XXX号房屋的《土地厂房买卖合同》及《土地厂房相关设备、设施转让补充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下同)32,3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0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上海市闵行区曹联路XXX号房屋增值可得利益损失22,035,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0元;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全担保费65,835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上海市闵行区曹联路XXX号土地及房屋的《土地厂房买卖合同》及《土地厂房相关设备、设施转让补充协议书》各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曹联路XXX号的土地、厂房(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6,223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两幢,面积分别为2,938.16平方米及3,105.69平方米。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38,0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其中,因被告尚欠原告有两笔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1,180,000元未支付,故本息7,180,000元抵扣购房款,另原告实际向被告付款人民币25,050,000元,合计已支付32,230,000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无法消除抵押登记。后原告得知,被告将标的资产另行出售他人。至2020年9月,原告得知标的资产因民事诉讼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拍卖,已于2020年9月11日成交,成交价格60,035,000元。2020年10月23日,原告找到被告法定代表人许镇昭协商,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在2020年10月30日前,由被告向原告偿还65,735,000元,其中包含购房款32,300,000元、违约金11,400,000元及房产增值可得利益损失22,035,000元。但被告未按约支付,故诉至贵院。
审理中,经查,2020年12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对被告上海裕友实业有限公司以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共计人民币6,000,000元,被告在未能归还借款本息7,180,000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土地厂房买卖合同》及《土地厂房相关设备、设施转让补充协议书》。但在扣除借款本息7,180,000元后,被告还收取了原告25,050,000元,但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无法消除抵押登记。直至涉案房屋因民事诉讼被法院强制执行后拍卖。被告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伟清
审 判 员 陈 洁
审 判 员 邹巧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佳慧
书 记 员 陈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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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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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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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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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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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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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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