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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上海)电信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566号 原告:***,男,1959年0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西路757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05月0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电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