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皓天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皓天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亿利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1民初4699号
原告:***皓天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地区***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开封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刚,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亿利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达旗树林召镇包神铁路西白塔粮库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皓天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亿利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皓天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皓天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皓天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6元减半收取3228元由原告***皓天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