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01民初3030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阿克苏皓天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封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熊**与被告阿克苏皓天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熊**负担。
审判员*旭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