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棵树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新蔡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304民初5967号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新蔡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男,199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新蔡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某某商贸公司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被告时某某商贸公司乙、***于11月1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11月16日作出驳回被告时某某商贸公司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时某某商贸公司乙、***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某某商贸公司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时某某商贸公司乙立即向某某公司支付货款1999730元及该款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付的逾期利息;2.判令***、***对上述欠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由时某某商贸公司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与时某某商贸公司乙于2022年7月5日签订《三棵树工程防水产品经销合同》一份,由某某公司授权时某某商贸公司乙为某某公司经销商,在指定范围内销售“三棵树”相关品类产品。后时某某商贸公司乙因经营需要,向某某公司申请赊销发货,双方分别于2022年7月25日、2022年8月6日签订《授信协议》2份,约定赊销额度分别为1200000元、1500000元,均约定2022年12月25日为最终还款日,逾期还款的按月利率1.2%计付逾期利息。***为担保人,为时某某商贸公司乙的货款及逾期利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授信协议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发货。2022年8月26日,时某某商贸公司乙向某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其尚欠某某公司货款1999730元,并承诺分期支付上述款项,其中第一笔599940元于账单日之前还清,第二笔299970元于9月30日之前还清,第三笔299970元于10月15日之前还清,第四笔799850元于11月15日之前还清。然而时至今日,时某某商贸公司乙仍然分文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时某某商贸公司乙已经构成逾期违约,某某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为时某某商贸公司乙的唯一股东,当唯一股东不能证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保证条款的从属性及设立的宗旨,***作为担保人,应对时某某商贸公司乙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时某某商贸公司乙、***、***未做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某公司与时某某商贸公司乙于2022年7月5日签订《三棵树工程防水产品经销合同》一份,由某某公司授权时某某商贸公司乙为某某公司经销商,在指定范围内销售“三棵树”相关品类产品。后时某某商贸公司乙因经营需要,向某某公司申请赊销发货,双方分别于2022年7月25日、2022年8月6日签订《授信协议》2份,约定赊销额度分别为1200000元、1500000元,均约定2022年12月25日为最终还款日,逾期还款的按月利率1.2%计付逾期利息,因时某某商贸公司乙逾期还款导致诉讼的,还应承担某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必要费用。***为担保人,为时某某商贸公司乙的货款及逾期利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授信协议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发货,2022年8月26日,时某某商贸公司乙向某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其尚欠某某公司货款1999730元,并承诺分期支付上述款项,其中第一笔599940元于账单日之前还清、第二笔299970元于9月30日之前还清,第三笔299970元于10月15日之前还清,第四笔799850元于11月15日之前还清。某某公司多次催讨,时某某商贸公司乙分文未还,***也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某某公司为本案支出保险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某某公司提供的《三棵树工程防水产品经销合同》、《应收对账单》、杭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一份、《授信协议》复印件二份、《还款承诺书》复印件一份、电子签约数据报告三份、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2022)闽0304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及庭审笔录为证,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时某某商贸公司乙向某某公司购买货物,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2022年8月26日,时某某商贸公司乙向某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其尚欠某某公司货款1999730元,并承诺分期支付上述款项,其中第一笔599940元于账单日之前还清,第二笔299970元于9月30日之前还清,第三笔299970元于10月15日之前还清,第四笔799850元于11月15日之前还清。之后,时某某商贸公司乙分文未还,现某某公司要求时某某商贸公司乙偿还货款199973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双方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赊销额度最长使用期限为4个月,即本月使用赊销额度的,第4个月25日为约定还款日,逾期还款的自逾期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因时某某商贸公司乙逾期还款导致诉讼的,还应承担某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必要费用。”某某公司请求时某某商贸公司乙支付以货款本金199973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及保险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为时某某商贸公司乙的唯一股东,当唯一股东不能证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某公司请求***对时某某商贸公司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在授信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名,自愿为时某某商贸公司乙的赊销款、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未超过保证期间,故某某公司请求***对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予以支持。时某某商贸公司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蔡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999730元及该款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 二、新蔡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保险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2798元,减半收取11399元,由新蔡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