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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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3056号
原告:平湖市南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街道环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隐育才路121弄22号2幢7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南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南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