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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中盛博方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31202号 原告:***,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北京中盛博方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1号楼6层1-3号6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综合室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盛博方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6830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崔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