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31202号
原告:***,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北京中盛博方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1号楼6层1-3号6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综合室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盛博方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6830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崔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