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2584号
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