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盛博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胡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2584号 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