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盛博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盛博方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59328

原告:***,女,1983428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北京中盛博方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1号楼61-3603

法定代表人:李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男,该公司人事行政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盛博方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博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10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盛博方公司向我支付:1、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8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 000元;32017522日至201822日周六、周日的加班费1011.5元;420171221日医疗费324.96元;5、中盛博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于2017522日入职中盛博方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人事行政主管岗位工作,双方约定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期间月薪6400元,月薪8000元。我入职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但公司时常拖欠工资,要求我周末加班并未支付加班费。201822日,中盛博方公司在未与我协商沟通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方诉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要求中盛博方公司支付待通知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费及医药费,但其上述请求已经京海劳人仲字[2018]6830号仲裁裁决书进行处理,***不服京海劳人仲字[2018]6830号仲裁裁决结果,于20186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受理,但因***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31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京海劳人仲字[2018]6830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京海劳人仲字[2018]68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故***在本案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诉讼,故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对***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慧敏
人 民 陪 审 员   薛晓光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淑萍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