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1民初7760号
申请人:***,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和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被申请人的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和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和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25074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和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2507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