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初字第02148号
原告:湖南湘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操成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湘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湘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湘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329元,减半收取10164.5元,由湖南湘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