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7117号之一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8幢-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联星路218号凤桥小城商务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4幢(廊下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鑫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5555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鑫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