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7117号之一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8幢-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联星路218号凤桥小城商务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4幢(廊下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鑫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5555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鑫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