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7117号之二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8幢-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联星路218号凤桥小城商务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4幢(廊下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监事。
本院因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2)沪0116民初71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