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7117号之二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89号8幢-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联星路218号凤桥小城商务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4幢(廊下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监事。 本院因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2)沪0116民初71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