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3597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妻子,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4幢(廊下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6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