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3597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妻子,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4幢(廊下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6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