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朗华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宇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朗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4民初22744号
原告:广州市宇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65号807自编02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朗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白艾草岗路2号整栋(部位:A栋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宇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对被告广州朗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宇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龙健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