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8250号
原告:上海荷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植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荷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植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荷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荷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