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4884号
原告:上海荷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任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国,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180号5幢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广举。
第三人: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171室。
法定代表人:王**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莹,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荷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荷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荷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梦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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