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321民初91号
原告:忻城县红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忻城县果遂镇北丹村北丹屯模荣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新发展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11号北部湾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忻城县红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应转由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由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