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9民初23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14、15、1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辰,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新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48元,减半收取计157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俸**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