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9民初23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14、15、1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辰,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新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48元,减半收取计157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俸**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