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6民初840号之一
原告:永福县广福乡大石村委大石一队。
诉讼代表人:***,村民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交通设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690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永福县。
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用代码9145000076306240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福县广福乡大石村委大石一队与被告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永福县广福乡大石村委大石一队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福县广福乡大石村委大石一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及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福县广福乡大石村委大石一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福县广福乡大石村委大石一队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