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2民初10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宁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新发展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690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蒙栖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农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