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2民初103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宁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新发展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690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蒙栖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农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