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03民初232号
原告:广西农垦那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金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20118376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242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新发展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690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农垦那梭农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农垦那梭农场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农垦那梭农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西农垦那梭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