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0402执异13号
异议人(案外人):河南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叶县九龙街人民路祥和美景商务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6UNU5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案申请人:平顶山巨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火车站西侧汇银商务大厦东塔五层50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9540016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平顶山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夏耕路与吉祥路交叉口东南角盛润广场三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89366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河南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巨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平顶山盛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在审查过程中,河南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