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1002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乡。组织机构代码:092919814。
法定代表人方雷,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执行的债权本金81036元,未执行的债权本金810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尧 新